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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钜泉光电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资料图】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

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钜泉光电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钜泉光电科技(上海)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仔细审阅和分析了公司第五届董事

会第七次会议相关文件后,基于独立客观的立场,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发表如

下意见:

  一、关于公司 2023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

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和《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对募集资金

存放和使用进行管理,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

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 2023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

况的专项报告。

  二、关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 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已实施完毕,根据《钜泉光电科技(上海)股

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激

励计划”)相关规定,公司对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做调整,公

司独立董事认为:

  公司本次对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

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激励

计划》的相关规定,调整事由充分,调整程序合法,调整方法恰当,调整结果准

确,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董事会对本激励计

划相关事项进行调整。

  三、关于向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剩余预留部分限制性

股票的独立意见

  就公司拟向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授予剩余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

宜,全体独立董事一致认为: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剩余预留部分授予日为 2023 年 8 月 1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中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

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制,吸引和留住核心骨干,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提升核心团队凝聚

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有效地将股东、公司和核心团队三方利益结合在一起,使

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不会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综上,全体独立董事一致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

公司将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剩余预留授予日确定为 2023 年 8 月 1 日,

并同意以 40.93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 4 名激励对象授予 2.32 万股限制性股票。

                         钜泉光电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陈凌云、戚正伟、王志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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