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未实施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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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穗务工人员申请承租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涉及的申请条件
以下两类来穗务工人员,可以申请承租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
(一)来穗时间长、稳定就业的来穗务工人员。
此类人员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在广州市申报居住登记,办理并持有《广东省居住证》3年以上,且申请时仍在有效期内。
2.申请人在广州地区参加社会保险(含广东省、广州市社会保险,社会保险的内容包括基本养老、职工社会医疗、工伤、失业和生育保险,下同)连续缴费(含补缴)满2年或者5年内累计缴费满3年,且申请时处于在保状态。
3.申请人在申请时已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2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且申请时处于合同有效期内;或者属于在本市辖区内办理了商事主体登记的企业出资人或者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且申请时商事主体登记未被注销、吊销。
4.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在本市未承租直管公房或者单位自管房,且申请时在本市未享受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保障。
5.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没有犯罪记录及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没有公安机关作出的处以行政拘留、责令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收容教育、收容教养等治安违法记录(以下简称犯罪违法记录)。
(二)高技能人才或者获得荣誉称号的来穗务工人员。
1.持有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或者三级、二级、一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高技能人才。
2.获国家、省和本市党委、政府授予的荣誉称号,或者获得“广州市优秀异地务工人员”“广州市优秀异地务工技能人才”称号人员。
3.本市及以上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表彰或者奖励人员。
上述人员须持有《广东省居住证》、在广州地区参加社会保险(申请时上述证件及证明仍在有效期内),且符合第四条第(一)项第4、5目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