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25日表决通过关于修改《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对育儿假设置做出完善,规定夫妻双方均可休育儿假,自决定公布之日起施行。
修改后的条例明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职工,在产假或者护理假期满后,经单位批准,夫妻一方可以休育儿假至子女一周岁止,或者夫妻双方可以在子女六周岁前每年各累计休5至10天的育儿假。
重庆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有关负责人介绍,此前重庆市相关条例规定女职工可以休育儿假,此次明确夫妻双方均可以休育儿假,并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长短两种育儿假模式,更为灵活和人性化,是完善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具体体现。(周闻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