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宇通信科技股份公司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相关资料图)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
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神宇通信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
立董事,现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
下:
一、关于《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
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实施《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激励计划》”),
(以下简称“
经认真审核,我们认为: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
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证券法》
《公
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名单人员均不存在《管理
办法》规定的禁止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
《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及归属安排等
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
益的情形。
或安排。
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核心员工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
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相关议案由
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有利于对核心人
才形成长效激励机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股权激励事项,并同意将《关于公司<2023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指标的设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基本规
定。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是专业从事射频同轴电缆的研发、生产和销售的高新技术企业,公司专
注于射频同轴电缆制造本业,高度重视经营质量,紧跟行业发展的步伐,不断开
发设计、高附加值新产品,完善公司业务及产品体系,为公司长期稳定发展提供
有力支持。在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公司综合考虑公司历史业绩、未来战略规
划以及行业特点,为实现公司未来高质量和稳健发展与激励效果相统一的目标,
公司选取营业收入、净利润以及销售出库数量作为考核指标。营业收入反映了公
司成长能力和行业竞争力提升,净利润指标能反映公司较好的盈利能力和经营效
率。销售出库数量反应了公司的主要产品射频同轴电缆的核心经营指标,能综合
反映公司的市场竞争力和获利能力。具体数值的确定综合考虑了宏观经济环境、
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了
实现可能性和对公司员工的激励效果,指标设定合理、科学。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
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绩
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归属条件。
综上,我们全体独立董事经认真审核后一致认为,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
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 2023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并同意将《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
核管理办法>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神宇通信科技股份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
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奚海清(签字)
孙 涛(签字)
刘 刚(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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